處罰條例大翻修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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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共修正75條,其中增訂4條、刪除1條、文字內容修正者計70條。由於內容變動甚鉅,又與民眾日常生活及行的安全息息相關,交通部考量修正條文性質,採二階段施行。
第一階段:計有66條文,業於本(95)年7月1日起實施,條文修正性質及重點包括:
一、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原則-第22,40,53條。
二、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第10,35條。
三、重大違規行為遏止-第43,62條。
四、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優先性-第12,18,24,32,33,42,
44,48,57,85-1條。
五、民眾權益保障-第7-2,36,37,65,67,67-1,85,92條。
六、單純修正文字不涉加重處罰—第3,5,8,9, 13,14,15,16,20,21,21-1,23,25,26,28,29,29-3,30,38,45,46,47,49,50,54,55,58,59,60,61,63,66,69,71,72,74,76,78,80,85-3, 90-2,90-3條。
第二階段:因與一般駕駛人與行人較直接相關且新增罰鍰金額與倍數較高,需要較長宣導期,以利民眾認識與瞭解,計有9條文,訂於明(96)年1月1日施行。條文修正性質及重點包括:
一、新增規定—第29-2條(未依規定過磅), 31-2條(幼童定義),32-1條(休閒載具), 83條(在車道或交通島散發廣告物),84條(縱容寵物於道路奔跑)。
二、加重處罰—第31條(幼童安全座椅), 42條(未依規定使用燈光),73條(慢車有燈光在夜間未使用),82條(道路上擺攤)。
鑑於處罰條例新修正案實施之初,民眾疑義較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呼籲市民可上交通局網站(http://www.dot.taipei.gov.tw/newch/)首頁熱門活動連結區查詢詳細條文和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資料,亦可上交通部網站(http://168.motc.gov.tw)或撥打專線電話0800-231-900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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