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說明承德路客運業者違法設站取締新聞稿(2457)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交通局新聞聯絡室
發稿日期:94年12月26日
聯絡人:張靜怡、黃惠如
聯絡電話:27256838、27256878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就承德路1段違規設站取締事宜完全適法,再次呼籲旅客配合改變上下車地點,支持合法營運之業者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林局長志盈於本日(26)日下午17時30分會同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及法規委員會副主委共同召開記者會,為近來外界或其它單位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對承德路1段違規設站執法取締適法性之意見,特別提出該局辦理過程相關文件及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明確揭示該局執法過程完全正當,並無任何疑義及缺失(說明如後附)。
另就部分媒體表示交通部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等單位有不願具名之人士表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執法適法性有疑義部分,交通局表示深感不解,惟為釐清相關行政程序,該局已就將相關文件資料再次函送該二單位,並積極與該二單位聯繫,初步聯繫該二單位均未就該局執法適法性表示疑義,僅表示需再予瞭解。此外,交通局局長林志盈也表示今(26)日下午1點左右曾與交通部路政司李司長做電話溝通,另外也嘗試打過幾次電話給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王局長,林局長表示將持續與交通部及高雄市政府做溝通,也希望交通部和高雄市政府能對外說明以正視聽。惟交通局林局長後續欲就適法性問題與交通部路政司司長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再次聯繫進行討論,卻未能取得聯繫,交通局表示,該局將與該二單位持續溝通協調,若該二單位願意,交通局隨時歡迎與其就法律層面進行討論。
至於阿羅哈客運公司指稱『市府任意擴大公權力,違法損害合法業者經營』及其擁有『合法證照』等說詞,交通局局長林志盈除重申依法已完成所有行政程序,並指出阿羅哈客運公司兩條經營路線【台北—高雄】及【台北—嘉義】兩條路線證照分別皆於93.11.30及94.12.4到期,表示阿羅哈客運公司分明是混淆視聽。該公司既無有效營運路線許可證可加註,交通局已完成所有行政程序,執法取締違規業者自無疑義。
最後,林局長也呼籲民眾不要支持不守法業者,並請大家配合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整頓承德路1段交通之措施,改變上、下車地點,而且對於這次市府作法林局長說『堅信沒有做錯』、『阿羅哈客運若以民眾及用路人行的權益作賭注,付出的代價只有越來越大。』
承德路國道客運違規設站取締適法性說明(下列所載各項公文書均有文件可稽,歡迎媒體朋友查閱)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就站位及路線調整之行政程序已全數完成,後續執法自為適法。
1.本局於94年7月11日召開國道客運臺北總站相關會議,即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邀請各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監理單位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就路線調整程序開會,會中考量本案營運初期行駛動線可能微調,為避免反覆進行加註作業,乃暫不加註採試辦方式辦理,惟依撤站部分已為確定,以試行方式辦理之緣由僅為「地區動線微調需要」,且所附會議資料已明載將阿羅哈現行台北站遷移至國道客運臺北總站,故本局於94年7月即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請各公路主管機關配合辦理在案。
2.本局續依上開會議決議以94年8月2日北市交二字第09433236500號函提報交通部,函文明確說明本案以試行方式辦理係為「路線微調需要」,並說明路線調整自94年8月16日實施,另考量部分業者有旅客移轉需要,於業者提出申請,本局將給予3個月緩衝期,期滿後(即94年11月16日起)原上客站將予撤除。
3.案奉交通部以94年9月7日交路字第0940048071號函核復依該部公路總局意見辦理,即依公路總局94年8月19日路監運字第0940035982號函「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同意辦理』」,上函已明示已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同意(而非請本局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洽請主管機關辦理),且上函未就本局擬定實施日期、撤站日期事宜提出任何不同意見。另查阿羅哈客運公司於當時並未提出緩衝期申請,故該公司原設承德路站位於94年8月16日即應撤銷。
4.本局續依交通部上開核示於94年9月16日函知各公路主管機關,另於動線微調完竣後,於94年11月23日再次函請各公路主管機關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故本局自94年7月起已三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請各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所辦事項完全符合交通部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各項程序,故本案路線調整程序業已完備,自無疑義。
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於路線調整過程已與阿羅哈客運公司明確溝通。
1. 本案推動之初,就各業者營運路線均與其多次討論後方行定案,並將其路線規劃納入本案交通評估報告中,續配合上開路線調整結果辦理交通衝擊評估及擬訂週邊交通改善措施後,再行報府核定交通評估報告,過程中已充分尊重客運業者之意願。
2.另為避免路線調整有誤,或客運業者於其後就路線調整另有修正意見,本局於94年2月22日以北市交二字第09430706800號函請各業者再次確認(內容中已再次明載將阿羅哈現行台北站遷移至國道客運臺北總站),並明確告知若有修正意見應予提出,查阿羅哈客運公司並未提出修正意見。
3.另查本局呈報交通部之路線及站位調整計畫,就阿羅哈客運公司之路線完全依上開動線及站位協商及確認結果辦理,並未片面再予修正,過程完全尊重阿羅哈客運公司之意見。
4.另於本站啟用初期,阿羅哈客運公司並未如期進駐國道客運臺北總站,經本局以94年9月6日函請高雄市政府促請該公司應依核定路線行駛,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續於94年9月12日以高市交三字第0940032412號函請該公司「依臺北市政府核定行駛動線及站位營運」,復經阿羅哈客運公司於94年9月14日透過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函復本局「申請原有臺北市承德路一段52號站址『暫緩撤銷』」,函文中並明確說明「本公司因內部準備不及,…會儘快遷入國道客運臺北總站。」,考量該公司既已補送申請,故本局於94年10月11日同意該公司於營運初期仍得適用緩衝期之規定,明確告知該公司最終日期為94年11月15日,該公司後續亦無提出異議。
5.綜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及阿羅哈客運公司已明確知悉且認同原站位將予撤銷,並且阿羅哈客運公司亦於書面文件中明確同意遷入國道客運臺北總站。惟今阿羅哈客運公司除利用政府機關對其各項書面申請之信賴,以拖延其遷站之義務,並屢次對外發表不實言論並誤導各公路主管機關,本局至表遺憾,並重申取締違規之決心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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