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澄清並無媒體指稱「本局與阿羅哈客運公司大和解」之情事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交通局新聞聯絡室
發稿日期:94年12月30日
聯絡人:張靜怡、黃惠如
聯絡電話:27256838、27256878
交通局澄清並無媒體指稱「本局與阿羅哈客運公司大和解」之情事
查今(30)日某電子媒體表示,交通部、公路總局、北高交通局長與阿羅哈客運董事長喝起大和解咖啡一案,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鄭重表示,決無此事,並說明相關過程如後。
查今(30)日上午10時20分至10時50分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張股長淑娟多次致電交通局局長室,表示該局王局長瑞民擬於今日中午12時50分拜訪交通局局長,商討阿羅哈客運公司違規設站之後續處理事宜,經交通局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多次確定阿羅哈客運公司不會到場後,交通局局長遂同意與會。另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電話中並未告知亦邀請交通部及交通部公路總局。
查交通局林局長及詹科長於12時50分到達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指定之地點(君悅飯店漂亮餐廳),方發現該局亦邀請交通部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共同與會。經確認現場並無阿羅哈客運公司人員,並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張股長淑娟確認餐會費用係由該局支出後,方就阿羅哈客運公司違規設站之後續處理事宜與各單位人員進行討論。會中林局長明確表明,於不影響交通局依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規對其強力執法之前提下,交通局願基於協助阿羅哈客運公司取得國道客運臺北總站月台或遷離管制區設站立場與各單位進行討論,會中達成共識如下(公布共識內容及與會人員簽名如後):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願協助阿羅哈公司與其他業者協商增加二個月台,並儘力協助讓三個月台連在一起,三個月台及所需費用由阿羅哈公司自行負擔,阿羅哈公司應遷入D1,若不接受,則立即依規定搬離管制區。
二、依交通部公路總局94年12月29日函規定,95年1月9日為路線許可證加註最後期限,阿羅哈公司必須依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對於違規業者執法強度與決心決不改變,且交通局業於(30)日以北市交二字第09436015300號及第09436015301號函分別行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及阿羅哈客運公司,明確表達若阿羅哈客運公司仍未依核定路線及站位營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於95年1月4日起因其逾期不履行,對其採間接強制執行方法處以怠金,並按日連續處分,第一次處以新臺幣10萬元,第二次處以20萬元,第三次(含以上)處以30萬元;若該公司於95年1月16日起仍未改善,交通局將自該日起採直接強制方法以「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等方法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絕無媒體指稱與阿羅哈客運公司大和解之情事,若該謠言係由阿羅哈客運公司提供,交通局對其對外散佈不實說法將給予最強烈之譴責,並重申對於業者違規設站之行為,持續強力執法,直到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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