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籲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應就阿羅哈客運公司違規設站有更積極作為,並請阿羅哈客運公司莫持觀望態度(739)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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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交通局新聞聯絡室
發稿日期:95年1月3日
聯絡人:張靜怡、黃惠如
聯絡電話:27256838、27256878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籲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應就阿羅哈客運公司違規設站有更積極作為,並請阿羅哈客運公司莫持觀望態度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本(三)日表示,阿羅哈客運公司自94年11月16日起持續於承德路違規營業,且迄今未見該公司有具體立即改善之跡象或誠意,其間亦不斷對外宣稱其站位合法,誤導大眾視聽,且違規營運業逾47日,造成行政資源及社會成本之浪費及耗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特別呼籲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阿羅哈客運公司原設承德路站位係屬違規已無爭議,高雄市政府應本於公路主管機關應有之作為就該公司違規事項積極處理,請該局應依公路法第77條規定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移送該公司自94年11月16日起違規營運之舉發事項確實處理,以資適法。
交通局表示,該局業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請求就阿羅哈客運公司於國道客運臺北總站增加月台部分已予以協助,惟迄今阿羅哈客運公司對於月台不足問題均無具體作為或具體回應。交通局表示,對於阿羅哈客運公司對其自身違法情況迄今不尋思改善解決,深感遺憾,並告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於主管機關之立場及對本市交通自治事項之尊重,促請阿羅哈客運公司透過該局提出具體回應。倘阿羅哈客運公司仍不釋出善意改變其違法現況,即刻主動解決並進駐營運,則應立即依規定撤離臺北車站週邊國道客運路線設站管制區。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阿羅哈客運公司如於95年1月4日仍未撤離本案管制區,該局將自該日起依相關規定對其採間接強制執行方法處以怠金,第1日處10萬元,第2日處20萬元,第3日(含以上)處30萬元,並採按日連續處分方式辦理,阿羅哈客運公司被處以怠金後如仍未具體作為,仍持續抱持觀望態度,該局將隨時啟動直接強制方式執行其承德路營業處所斷水斷電作為,冀儘速改善該公司違法亂紀之情形,以維國道客運營運管理及社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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