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羅哈客運公司增加國道客運臺北總站月台協調情形及該公司違規案件之後續處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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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交通局新聞聯絡室
發稿日期:95年1月20日
聯絡人:張靜怡、黃惠如
聯絡電話:27256838、27256878
阿羅哈客運公司增加國道客運臺北總站月台協調情形及該公司違規案件之後續處理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本(20)日表示,阿羅哈客運公司自94年11月16日起持續於承德路違規營業,且迄1月13日止,阿羅哈客運公司仍抱持觀望態度並持續違規營業,故該局依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於1月14日上午5時會同相關單位赴阿羅哈客運公司違規設站之營業處所(本市承德路1段50號及52號)採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斷水斷電措施。
於斷水斷電後,阿羅哈客運公司於1月15日向媒體表示擬進駐國道客運臺北總站並要求增加月台,惟至1月18日方以書面表示擬增加2席月台,本案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電話通知並傳真相關資料,轉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共同協助與相關業者洽商月台轉讓之可行性,案經臺北政府交通局協助安排該公司與國光汽車客運公司於本(20)日上午進行協調,並由北高二市交通局共同派員列席。該二公司協調結論摘述如下(詳細內容請逕洽該二公司瞭解):
一、國光公司願移轉一個月台,阿羅哈客運公司應開立月台費用支票並於95年1月27日兌現。
二、國光公司於收到支票後24小時內騰出第14號月台交阿羅哈客運公司使用。
三、爾後阿羅哈客運月台數倘尚不敷使用時,同意以此條件再行協商。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就阿羅哈客運公司未依核定路線及站位停靠情事之舉發事證均已移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進行處分,經高市交通局表示,刻就阿羅哈客運公司之違規案件依公路法辦理處分中。另自95年1月4日起,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之部分,該局將於繳納期限屆期時,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進行催繳,倘該公司仍未繳納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北市交通局仍將就其違規處分情形持續追蹤並持續監督其是否有違規營運情形,以維社會公益與營運秩序。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並表示,阿羅哈客運公司於本(20)日協調會議中提出擬調整行駛動線並於管制區外增設站位一節,因本日協商係由國光客運公司及阿羅哈客運公司就月台轉讓事宜討論,該公司擬調整行駛動線並於管制區外增設站位與協商議題無涉,該公司若擬調整應循正常管道依行政程序向其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出申請,倘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經初審同意後函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該局當依法續行辦理相關審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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