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9月1日新措施-禁止無懸掛號牌汽機車停放本市道路,違者將進行拖吊(962)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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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交通局
發稿日期:95年8月30日
聯 絡 人:謝辰瀅
聯絡電話:2725-6860
95年9月1日新措施
- 禁止無懸掛號牌汽機車停放本市道路,違者將進行拖吊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常有民眾向環保與停車管理單位檢舉未懸掛號牌之汽機車長期停放在道路或收費停車格,進而影響民眾使用停車空間公平性,相對減少停車供給。
為維護市民停車權益及本市道路空間公平使用,避免未懸掛號牌汽機占用道路影響市容景觀與讓停車空間能夠被公平合理輪替使用,臺北市政府已於95年7月11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規定公告將自95年9月1日零時起全日禁止未懸掛號牌汽機車停放本市所有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但未懸掛號牌之疑似廢棄車輛,仍由環保單位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環保單位與停車管理單位在受理民眾檢舉無號牌汽機車後將於7日內辦理現場會勘,依程序可查明車籍資料,已領有號牌而未依規定懸掛或號牌屬吊銷、吊扣、繳銷、註銷、報停、報廢等狀態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掣單舉發處分,並同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拖吊移置保管車輛;未領用號牌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者,則依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以及同條第3項規定當場拖吊移置保管車輛。
前開經拖吊移置保管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為使未懸掛號牌汽機車之車主能夠知悉此項新訊息,環保單位與停車管理單位在7月份起只要在道路上發現未懸掛號牌之汽機車隨即由環保局清潔隊員及停車管理處收費管理員進行夾單宣導並且透過民政系統各里辨公處協助宣導並公告週知,在發布新聞稿後根據環保局與停管處統計民眾檢舉計有67件,交通局在此呼籲9月1日將屆未懸掛號牌之汽機車主儘速將車輛駛離,勿將此類車輛停放於本市道路影響其他民眾使用停車空間公平性,否則自95年9月1日起將依規定舉發拖吊。
民眾在本市道路與未收費停車格發現未懸掛號牌汽機車可向環保單位檢舉(受理電話:27287276),在收費停車格發現未懸掛號牌汽機車可向停車管理單位檢舉(受理電話:27590666轉6461),歡迎民眾協助共同維護市民停車權益及本市道路空間公平使用,相關公告內容可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網站(www.dot.taipei.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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