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於本(1)月14日就阿羅哈客運公司違規設站營運處所斷水斷電及相關執法情形說明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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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交通局新聞聯絡室
發稿日期:95年1月14日
聯絡人:張靜怡、黃惠如
聯絡電話:27256838、27256878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於本(1)月14日就阿羅哈客運公司違規設站營運處所斷水斷電及相關執法情形說明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本(14)日表示,阿羅哈客運公司自94年11月16日起持續於承德路違規營業,就該公司之違規營業行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自94年11月16日起依公路法取締舉發,迄95年1月3日止,就該公司未依核定路線及站位停靠情事之舉發事證計1,689件,均已移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進行處分,建議裁罰金額達357萬元;另本府警察局同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自94年11月16日起迄95年1月9日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舉發件數計2,103件,依第60條舉發件數計676件,合計2,779件。
因迄今未見阿羅哈客運公司有具體立即改善之跡象或誠意,造成行政資源及社會成本之浪費及耗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於95年1月4日起依行政執行法對其採間接強制執行方法處以怠金,第1日處10萬元,第2日處20萬元,第3日(含以上)處30萬元,並採按日連續處分方式辦理,惟迄1月13日止,怠金金額共計270萬元。
因阿羅哈客運公司仍抱持觀望態度並持續違規營業,故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續依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於1月14日上午5時15分會同相關單位赴阿羅哈客運公司違規設站之營業處所(本市承德路1段50號及52號)採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斷水斷電措施。
惟就阿羅哈客運公司營業處所執行斷水斷電後,該公司所屬營業車輛仍有持續違規停靠及集結之情形,為有效阻卻其違規情形,本府警察局於現場採強力驅離措施,另於當日上午6時至7時間共有8部營客車因怠速行駛或不服取締,由本府相關單位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逕予移置保管。另配合執法需求,於當日上午6時至7時間曾一度封閉承德路1段(南京至市民大道間),另於上午7時起已恢復雙向通車。
於執法期間,造成用路人及乘客之不便,敬請見諒。交通局呼籲承德路為非法國道客運上客地點,請民眾共同配合到國道客運轉運站及其他合法上車地點搭車。該局並再次呼籲阿羅哈客運公司勿心存僥倖,本府就其違規行為將持續取締,直到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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