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除依法處罰外,並應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二)復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除依法處罰外,並應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二)復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