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懸掛號牌車輛停放在自家門前或停車格位,尚無嚴重妨礙交通,為何仍遭執勤員警製單舉發、拖吊移置?本市處理未懸掛號牌堪用車輛之法源依據為何?
(一)道路之規劃係供人車通行使用,民眾持有之車輛若長期不使用,應停放於私人或民營停車空間,路邊停車格或未劃設禁停紅黃線路段因屬道路空間,僅供車輛臨時停車使用。 (二)為維護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及道路空間公平使用,本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停車」,發布命令禁止未懸掛號牌汽、機車車輛停放本市所有道路,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掣單舉發並依同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拖吊移置車輛(100年11月21日府交治字第10031515100號公告)。 (三)未懸掛號牌車輛停放本市道路已違反前揭公告,經查報後即依法處理。建請車主應儘速依規定懸掛號牌或將車輛移置路外停車空間(私人土地)或租用民營停車場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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